4.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4.1 申請人於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送「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申請表」
(如附表一)正本一份,報請本會進行審驗,並於本會審驗結果判定
合格後,將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之電子檔(.pdf 格式)儲存於唯讀光
碟片(請註明申請人、批號及數量),檢送本會備查。
4.2 前項檢送之申請表應包含「行動寬頻基地臺設備報驗清單」(如附表
二)、「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表」(如附表三
),其內容分述如下:
4.2.1 設備報驗清單應包括下列各項:
(1)申請人(公司)、連絡人、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2)基地臺建設數量包括基地臺總數、已審驗合格基地臺數、本階段
報驗基地臺數、累計已報驗基地臺數及其共站與共構數量及比例
。
(3)基地臺明細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電臺地址、天線地址(包
括室內/ 室外涵蓋、共構/ 共站)及架設許可函號/ 電臺執照。
4.2.2 自評報告應檢附下列資料:
(1)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檢附其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資料。(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
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2)射頻審驗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以所報驗基地臺數量,依附錄「基地臺審驗抽樣基準」所
規定抽樣檢驗數量,檢附射頻審驗自評資料。
4.3 如設置基地臺須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雜項執照者,申請人應依行動寬
頻業務之基地臺架設切結書所承諾之應辦事項,向基地臺所在地之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辦理,並檢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