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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2.用詞定義及簡稱
2.1 用詞定義
2.1.1 基地臺:
      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以供行動臺間及行動臺與
      其他使用者通信之設備。基地臺依其下行速率分為高速基地臺及一
      般基地臺。
2.1.2 高速基地臺:
      指基地臺設備規格採分頻雙工模式時,在上下行各 15MHz  頻寬條
      件下,下行速率應可達 100Mbps  以上,或設備規格採分時雙工模
      式時,在 20MHz  頻寬條件下,下行速率可達 100Mbps  以上之基
      地臺。
2.1.3 一般基地臺:
      指設備規格在上下行各 15MHz  頻寬條件下,下行速率未達 100
      Mbps  之基地臺。
2.1.4 增波器(Repeater)):
      指基地臺與行動臺間提供上下行鏈路接收、放大及發送射頻載波之
      設備。
2.1.5 單向延遲(One Way Delay) 時間:
      語音由發送端通過網路傳送到接收端所造成的時間延遲。
2.1.6 封包遺失率(Packet Loss Rate):
      語音封包由發送端通過網路傳送到接收端,遺失封包數量與傳送封
      包總數之比例。
2.1.7 核心網路交換設備:
      指 MSC、GMSC、SGSN、GGSN、MME、SGW、PGW、S/PGW  及具備相同
      功能之交換設備。
2.2 用詞簡稱
2.2.1 BSC:Base Station Controller,2G  基地臺控制器。
2.2.2 BTS:Base Transceiver Station,2G 基地臺。
2.2.3 CBC:Cell Broadcast Center,細胞廣播控制中心。
2.2.4 CBS:Cell Broadcast Service, 細胞廣播服務。
2.2.5 CSFB:Circuit Switch Fallback, 電路交換語音回退。
2.2.6 eNodeB:Evolved NodeB,LTE  基地臺。
2.2.7 GGSN:Gateway GPRS Support Node,GPRS 閘道支援節點。
2.2.8 GMSC:Gateway MSC ,行動交換中心閘道器。
2.2.9 GPRS:General Packet Radio Service,通用封包無線服務。
2.2.10  GSM: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全球行動通
        訊系統。
2.2.11  IMT-2000:International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2000,
        2000  年版之國際行動通訊規格。
2.2.12  IP:Internet Protocol, 網際網路通訊協定。
2.2.13  LTE:Long Term Evolution,長期演進技術。
2.2.14  MME:Mobility Management Entity, 行動管理實體。
2.2.15  MSC:Mobile Switching Center,行動交換中心。
2.2.16  NOA=INTL:Nature of address (subscriber for outgoing 
        calls) = INTL (international) ,國際來話。
2.2.17  NodeB:Node Base Station,3G  基地臺。
2.2.18  PGW:Packet Data Network Gateway,封包數據網路閘道器。
2.2.19  POI:Point Of Interconnection, 網路介接點。
2.2.20  PWS:Public Warning System,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
2.2.21  RNC:Radio Network Controller,3G 基地臺控制器。
2.2.22  SGSN:Serving GPRS Support Node,GPRS 服務支援節點。
2.2.23  SGW:Serving Gateway,服務閘道器。
2.2.24  S/PGW:Serving or Packet Data Network Gateway, 服務/ 封
        包數據網路閘道器。
2.2.25  VoLTE:Voice Over LTE,LTE  系統語音。
5.功能性審驗
  依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所定之功能性審驗項目
  進行審驗。
5.1 抽樣審驗項目:
    抽樣審驗項目包括數據功能、語音功能、國際通信功能、一一○、一
    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
    高速基地臺百分之五十人口涵蓋率及加值服務功能。
5.1.1 數據功能
   (1)抽樣方法
        依附錄一「系統審驗基地臺抽樣基準」決定申請人檢送附表二中
        報驗基地臺之抽驗數量,每一抽驗基地臺在其電波涵蓋範圍內任
        選一定點進行數據功能測試。系統如未提供數據功能時,本項免
        測。
   (2)合格條件
        以一行動臺使用 1024Bytes  之 IP 封包,對系統內之伺服器進
        行一百次 ping 測試,系統應具備 timeout  次數十次以下之能
        力。本項測試以申請人所報系統已具備之數據功能為限。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系統進行數據功能測試,其測試方法如下:
   (3.1)LTE 或 IMT-2000 之數據功能
          以一行動臺 ping 系統內伺服器。
   (3.2)LTE 與 IMT-2000 間之數據功能
          以一系統之行動臺 ping 另一系統內伺服器。
   (3.3)其他系統(間)之數據功能
          非上述系統(間)之數據功能,應參照 5.1.1(3) 可行之方
          法進行測試。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
        及附表三之一「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
5.1.2 語音功能
   (1)抽樣方法
        依附錄一「系統審驗基地臺抽樣基準」決定申請人檢送附表二中
        報驗基地臺之抽驗數量,每一抽驗基地臺在其電波涵蓋範圍內任
        選一定點進行語音功能測試。系統如未提供語音功能或僅提供
        CSFB  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2.1)以一行動臺對另一行動臺進行六十秒測試,期間具不中斷之能
          力,本項測試以申請人所報系統已具備之語音功能為限。
   (2.2)LTE 之 VoLTE  語音功能應增加單向延遲時間及封包遺失率之
          審驗,其合格條件為,以一行動臺對另一行動臺進行六十秒語
          音測試。系統應具備單向延遲時間四百毫秒以下,且封包遺失
          率百分之一以下之能力。本項測試以申請人所報系統已具備之
          語音功能為限。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系統進行語音功能測試,其測試方法如下:
   (3.1)LTE 之 VoLTE  語音功能
          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3.1.1)以一行動臺撥打同一 MME/SGW  之不同 eNodeB 下另一行動
            臺。
   (3.1.2)以一行動臺撥打不同 MME/SGW  下另一行動臺。
   (3.2)LTE 之 VoLTE  與 IMT-2000 間之語音功能
          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3.2.1)以一 e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NodeB  下行動臺。
   (3.2.2)以一 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eNodeB 下行動臺。
   (3.3)LTE 之 VoLTE  與 GSM  間之語音功能
          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3.3.1)以一 e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BTS  下行動臺。
   (3.3.2)以一 BTS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eNodeB 下行動臺。
   (3.4)IMT-2000  之語音功能
          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3.4.1)以一行動臺撥打同一 MSC  及同一 RNC  之不同 NodeB  下
            另一行動臺。
   (3.4.2)以一行動臺撥打同一 MSC  之不同RNC下另一行動臺。
   (3.4.3)以一行動臺撥打不同MSC下另一行動臺。
   (3.5)IMT-2000  與 GSM  間之語音功能
            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3.5.1)以一 NodeB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BTS 下行動臺。
   (3.5.2)以一 BTS  下行動臺撥打另一 NodeB 下行動臺。
   (3.6)其他系統(間)之語音功能
          非上述系統(間)之語音功能,應參照 5.1.2(3) 測試方法
          進行測試。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
        及附表三之二「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
5.1.3 國際通信功能
5.1.3.1 國際去話選接服務
     (1)抽樣方法
          依申請人檢送之附表二「行動寬頻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就每
          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如MSC、MME/SGW)所轄基地臺電波涵蓋
          範圍之適當區域,抽一基地臺進行國際通信功能測試,每一核
          心網路交換設備以測試一次為限。系統如未提供國際語音服務
          或僅提供 CSFB 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2.1)系統將語音連線至國際通信閘之自動回應裝置或與其他國家
            之網路完成國際語音連線。
     (2.2)無法提供國際去話選接功能者,應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有關平等接取服務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另檢具國際通信選接可提供服務之區域範圍,以網路管理系
            統或其他方式提供資料佐證之。
     (3)測試方式
     (3.1)依申請人提供國際去話選接服務之交換機房,進行國際去話
            選接測試,並檢具國際去話選接功能可提供服務範圍,以網
            路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提供資料佐證之。
     (3.2)測試方式包括撥號選接及指定選接,並應符合行動寬頻業務
            管理規則有關平等接取服務之相關規定。可選接之經營者如
            下:
     (3.2.1)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
              服務。
     (3.2.2)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撥號選接)。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
          」及附表三之二「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並提供語音紀錄或
          佐證資料,以及檢附撥號方式之詳細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
5.1.3.2 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功能
     (1)抽樣方法
          依申請人檢送之附表二「行動寬頻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就每
          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如 MSC  或 MME/SGW)所轄基地臺電波
          涵蓋範圍之適當區域,抽一基地臺進行國際通信功能測試,每
          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以測試一次為限。系統如未提供國際語音
          服務或僅提供 CSFB 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2.1)透過語音訊務模擬器/ 產生器產生、其他交換設備模擬產生
            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測交換設備。
     (2.2)測試三通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 及 NOA=INTL 之
            國際來話。受話端顯示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如(+886
            區域號碼用戶號碼)或(002886  區域號碼用戶號碼)。
     (2.3)測試三通主叫號碼字首為他國國碼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
            。受話端顯示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如(+ 他國國碼區域
            號碼用戶號碼)或(002 他國國碼區域號碼用戶號碼)。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範圍內擇一地點,進行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顯
          示測試,受話號碼須為註冊於受測交換設備之門號。
     (4)測試結果
          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及附表
          三之三「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功能測試紀錄表
          」,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5.1.3.3 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
     (1)抽樣方法
          依申請人檢送之附表二「行動寬頻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就每
          一個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如 MSC  或 MME/SGW)所轄基地臺電
          波涵蓋範圍之適當區域,抽一基地臺進行國際通信功能測試,
          每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以測試一次為限。系統如未提供國際語
          音服務或僅提供 CSFB 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2.1)透過語音訊務模擬器/ 產生器產生、其他交換設備模擬產生
            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測交換設備。
     (2.2)受測號碼先啟動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三通含不同國
            碼之國際來話,須具備主叫號碼及 NOA=INTL 。受測交換設
            備可送出掛斷訊息、聽到拒絕語音或轉接語音信箱。
     (2.3)受測號碼再關閉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三通同上之國
            碼之國際來話,須具備主叫號碼及 NOA=INTL 。發話端電話
            可與受話端電話通信。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範圍內擇一地點,進行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
          話服務功能測試,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設備之門號。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
          」及附表三之四「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
          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5.1.4 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
      申請人應先就報驗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於每一鄉鎮市區完成緊
      急電話服務功能自評測試並記錄之。如所報驗系統僅提供 CSFB 語
      音功能時,申請人應先就報驗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於每一縣市
      完成緊急電話服務功能自評測試並記錄之。
   (1)抽樣方法
        依申請人報驗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於每一縣市各選擇一地點
        。如所報驗系統僅提供 CSFB 語音功能時,於北、中、南區各選
        擇一地點。系統如未提供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2.1)系統具免費提供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
   (2.2)系統具優先處理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
          並詳細說明系統優先處理方式,以及檢具佐證資料。
   (2.3)申請人應提供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網路
          架構圖,並詳細說明之。
   (2.4)系統具接續緊急電話至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對應之相關救
          援單位之功能。
   (3)測試方法
        以行動臺於抽驗地點進行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
        語音功能測試。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
        及附表三之二「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
5.1.5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
   (1)抽樣方法
        利用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通報網頁,
        在申請人報驗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內,任選三個至少一平方公里
        之四邊形地理區域為測試區域。
        前項基地臺包括行動寬頻系統之 LTE  基地臺,及行動寬頻系統
        透過 CSFB 使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電話系統之基地臺。
        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通報網頁尚未
        完成建置時,得以申請人之 CBS  網頁之全國地圖上點選測試區
        域。
   (2)合格條件
   (2.1)申請人之 CBC  及行動寬頻系統、行動寬頻系統透過 CSFB 使
          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電話系統具備以完整無變更之透
          通方式,可傳遞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至測試區域內之基地臺
          ,再由該基地臺以細胞廣播方式發送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至
          具 PWS  功能之行動臺,測試結果應符合附錄二所列之訊息碼
          及測試內容等相關規定。
   (2.2)申請人之 CBC  及行動寬頻系統、行動寬頻系統透過 CSFB 使
          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電話系統不得傳遞訊息碼及測試
          訊息內容至測試區域外之基地臺。申請人應提出 CBC  或系統
          設定之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查驗。
   (3)測試方法
   (3.1)申請人應依報驗之測試區域,進行下列報驗系統之細胞廣播訊
          息測試:
   (3.1.1)行動寬頻系統於通信及未通信狀態,進行發送訊息碼及測試
            訊息內容測試。
   (3.1.2)行動寬頻系統透過 CSFB 使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電
            話系統於未通信狀態,進行發送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測試
            。
   (3.2)申請人應對每一測試區域準備一臺經本會型式認證之行動臺,
          並適當設定該行動臺接收細胞廣播訊息功能。
   (3.3)中文細胞廣播訊息測試:
   (3.3.1)先將行動臺之語言設定為中文模式,並於測試區域內適當地
            點進行測試。
   (3.3.2)於接收 4370 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發出告警音、顯示
            測試訊息內容及產生震動。
   (3.3.3)於接收 4371~4379、911  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顯示
            測試訊息內容。
   (3.4)英文細胞廣播訊息測試:
   (3.4.1)先將行動臺之語言設定為英文模式,並於測試區域內適當地
            點進行測試。
   (3.4.2)於接收 4383 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發出告警音、顯示
            測試訊息內容及產生震動。
   (3.4.3)於接收 4384~4392、919  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顯示
            測試訊息內容。
5.1.6 高速基地臺百分之五十人口涵蓋率
   (1)抽樣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圖,在每一縣市電波涵蓋範圍
        內分別抽點,抽點數量以每一縣市人口數為基準,人口數不足五
        萬者,抽測八點;人口數在五萬人以上者,每增加五萬人,則增
        加一個抽測點,餘數不足五萬人以五萬人計;惟每一縣市抽測數
        量上限為二十四點。
   (2)合格條件
        申請人應以市售面積計算軟體,搭配內政部地政司之行政區域邊
        界圖資,計算各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面積(Ai)(km^2),並搭
        配經本會同意之市售電波涵蓋模擬軟體模擬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
        圍,計算各鄉鎮市區之電波涵蓋面積(Bi)(km^2),以得出 
        Bi/Ai值(%)。以各鄉鎮市區之 Bi/Ai  值乘以內政部最近一期
        公布之各鄉鎮市區人口數(Ci),再將各鄉鎮市區(Bi/Ai)*Ci
        加總後,除以同一時期之全國總人口數(P ),即為涵蓋人口百
        分比(R) 。計算公式為:R=Σ【(Bi/ Ai)*Ci】/P,R  值應
        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五十。Ai、Bi、R 均應計算至小數點後三位,
        (Bi/Ai)*Ci  以無條件捨去小數點後位數方式計算。申請人並
        應檢附下列資料:
   (2.1)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圖(比例尺不得小於 1/50000  地圖),
          並須具備街道及高速基地臺位址標示。
   (2.2)面積計算軟體與電波涵蓋模擬軟體之廠牌及版本說明。軟體之
          廠牌或版本如有變更,其計算之 Ai、Bi、R  應與變更前軟體
          計算之 Ai、Bi、R  到小數點後兩位數值相同。
   (2.3)涵蓋人口比例試算表。
   (2.4)本合格條件僅適用於本審驗項目。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圖,在每一縣市電波涵蓋範圍
        內分別抽點,並依系統別進行下列測試,以確認電波涵蓋範圍。
   (3.1)LTE 或 IMT-2000 系統
          數據功能:以一行動臺 ping 系統內伺服器。
          語音功能:以一行動臺撥打不同基地臺下另一行動臺。
   (3.2)其他系統
          參照(3.1) 之方式進行測試。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
        、附表三之一「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二「語音功能
        測試紀錄表」(提供語音功能時)及附表三之六「高速基地臺電
        波人口涵蓋率紀錄表」。
5.1.7 加值服務功能
      申請人應提供所報加值服務之功能說明及測試方法等資料。
   (1)抽樣方法
        於申請人提供加值服務之區域範圍內,擇一交換機房,進行所提
        報各項加值服務之測試。未提供加值服務或僅提供 CSFB 加值服
        務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測試結果應符合所報各項加值服務功能。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各項加值服務之測試方法進行測試。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
        、附表三之七「加值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並檢附相關紀錄。
5.2 全數審驗項目:
    全數審驗項目包括基地臺及增波器管理、網路連線狀態、網路連線告
    警、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及基地臺控制器間傳輸網路備援、帳務及用戶
    資料處理、障礙申告處理,並以申請人實際建設為主。
5.2.1 基地臺管理基地臺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大於一點二六瓦特者,
      系統應具備告警、組態及帳號權限等功能,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及
      網路安全之相關佐證資料。
5.2.2 增波器管理增波器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大於一點二六瓦特者,
      系統應具備告警及帳號權限等功能,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及網路安
      全之相關佐證資料。
5.2.3 網路連線狀態
      系統應顯示基地臺與基地臺控制器間、基地臺控制器與核心網路交
      換設備間、核心網路交換設備與核心網路交換設備間之連線狀態,
      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之相關佐證資料。
5.2.4 網路連線告警
      對 BTS  與 BSC、BSC 與 BSC、BSC 與 MSC、MSC 與 MSC、NodeB
      與 RNC、RNC 與 RNC、RNC 與 SGSN、RNC  與 MSC、MSC 與 MSC、
      MSC 與 SGSN 、eNodeB  與 MME、eNodeB  與 SGW、MME 與 MME、
      MME 與 SGW  等設備間之連線異常狀態,系統應具備顯示、登錄及
      告警等功能,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之相關佐證資料。
5.2.5 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及基地臺控制器間傳輸網路備援
      對 BSC  與 MSC、RNC 與 MSC、RNC 與 SGSN、MSC  與 MSC、SGSN
      與 SGSN、MME  與 MME、SGW 與 SGW  等設備間之傳輸網路應具有
      備援電路,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之相關佐證資料。
5.2.6 帳務及用戶資料處理
5.2.6.1 申請人應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並以
        數據及語音紀錄提供出帳範例說明之。
5.2.6.2 申請人應依申請審驗時之事業計畫書規劃進程,敘明用戶資料儲
        存設備容量及其佐證資料。
5.2.7 障礙申告處理
5.2.7.1 須提供用戶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
5.2.7.2 對每一通障礙申告及處理應予記錄,並可供查核。 
5.2.7.3 須檢附障礙申告單樣式及障礙處理流程。
5.3 系統紀錄
5.3.1 系統數據測試紀錄
      系統對每一通受測之數據功能均應做成紀錄,俾與附表三之一「數
      據功能測試紀錄表」,以及附表三之七「加值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
      」之測試結果核對,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來源 IP 位址、目的 IP 位
      址、基地臺細胞識別碼、數據起迄日期、數據起迄時間等紀錄。
5.3.2 系統語音測試紀錄
      系統對每一通受測之語音功能、國際通信功能、一一○、一一二及
      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均應做成紀錄,俾與附表三之二「語音功
      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三「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
      示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四「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
      試紀錄表」,以及附表三之七「加值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測試結
      果核對,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發話用戶號碼、受話用戶號碼、基地臺
      細胞識別碼、語音日期、語音起迄時間等紀錄。
5.3.3 系統 CBS  功能測試紀錄
      系統對每一次 CBS  功能測試均應做成紀錄,俾與附表三之五「災
      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之測試結果核對,其內
      容至少應包括基地臺細胞識別碼、廣播日期、廣播起迄時間等紀錄
      。
5.3.4 系統對數據、語音及 CBS  功能之紀錄,應具備至少保存六個月之
      設備容量,申請人應提出相關資料佐證之。
5.4 其他事項:
5.4.1 數據功能或語音功能測試點之選擇,以公共場所或公路為主。
5.4.2 本會得視需要對申請人所設之任一基地臺依「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
      技術規範」進行審驗。
5.4.3 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 POI  佐證資料。
5.4.4 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
      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關設
      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5.4.5 申請人應免費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號碼及相關測試設備,並負擔相
      關測試費用。申請人使用之行動臺須經本會型式認證合格及黏貼審
      定標籤,若無前述行動臺,得以設備供應商提供之設備進行測試。
5.4.6 後續有增設或變更核心網路交換設備時,得僅針對增設或變更部分
      進行審驗。
5.4.7 申請人移用使用中之行動電話系統設備且移用後未變更系統軟硬體
      設備者,得免予系統技術審驗。如移入後行動電話系統有增設或變
      更核心網路交換設備時,則依行動電話系統審驗技術規範,就增設
      或變更部分進行審驗。
5.4.8 申請人應就 CBC/PWS  功能,每月以 4380 訊息碼進行中文訊息內
      容測試,並以 4393 訊息碼進行英文訊息內容測試,並將測試之自
      評報告表及相關佐證資料,按季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
      員查驗。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