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3.1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機房端審驗及傳輸電路審驗。
其中一般性審驗和機房端審驗採全數檢驗,傳輸電路審驗採抽樣檢驗
。
3.2 傳輸電路抽樣檢驗原則:
傳輸電路分為有線傳輸接取電路(以下簡稱接取電路)及有線傳輸中
繼電路(以下簡稱中繼電路)。
3.2.1 所出租之電路屬接取電路者:
3.2.1.1 抽樣檢驗總數量
依申請人所報驗區域之村(里)數目以附錄「市內及國內長途陸
纜電路出租業務傳輸電路技術審驗抽樣標準」之抽驗作業決定抽
樣檢驗總數量;普及服務區域以報驗之每一光纖投落點或用戶接
取點(採光纖入戶網路架構者)抽測一點,最多抽測五點。
註:用戶接取點:指設置於用戶建築物端、路邊端或用戶端可供
用戶終端設備介接之遠端接取設備。
3.2.1.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
依下列網路架構選取抽樣檢驗點:
(1)採混合式光纖同軸電纜(HFC) 網路架構者:依抽樣檢驗總數
量隨機選取光纖投落點數,再依所選取之光纖投落點為中心,
選取經放大器最多級之訂戶分接器,作為抽樣檢驗點進行測試
。
(2)採光纖入戶(FTTH)網路架構者:依抽樣檢驗總數量隨機選取
用戶接取點,作為抽樣檢驗點進行測試。
(3)採光纖到路邊交接箱(FTTC)、光纖到建物(FTTB)或光纖到
分配點(FTTdp) 網路架構者:依抽樣檢驗總數量隨機選取光
纖投落點數,再依所選取之光纖投落點為中心隨機選取用戶接
取點,作為抽樣檢驗點進行測試。
註:光纖投落點(Fiber Node):指分配線網路上設置光電轉換
設備之位置。
3.2.1.3 若申請人報驗之接取電路包含兩種以上網路架構者,按報驗數量
比例決定其應分配之抽樣檢驗數量。
3.2.1.4 其他注意事項
(1)電路出租業務得提供為上行控制信號者,其頻率不得超過四十
二百萬赫茲(MHz) ;下行頻道規劃,不得使用既有之有線廣
播電視節目頻道。
(2)電路出租業務規劃下行頻道時,不得影響有線廣播電視現有分
配線網路之傳輸品質,並不得使用禁用頻道。
(3)有線電視系統光纖投落點涵蓋之訂戶全數位化後,該光纖投落
點上行控制信號頻率不受 3.2.1.4(1) 之限制。
3.2.2 所出租之電路屬中繼電路者(包括中繼站間之幹線電路及中繼站至
末端點之支線電路):
3.2.2.1 抽樣檢驗總數量
(1)申請人所報驗之有線傳輸電路埠總數量,依附錄「市內及國內
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傳輸電路技術審驗抽樣標準」決定抽樣
檢驗總數量。
(2)所報驗之有線傳輸電路埠總數量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為頻道分割者,依所報出租業務使用容量
埠數計算。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為實體分割或光波長出租者,每一條芯數
或光波長應以兩個埠計算。
‧傳輸電路之纜線如部分為頻道分割,部分為實體分割時,電
路埠總數量應依個別計算方式之容量加總之。
(3)申請人所報驗之傳輸電路,其頻道分割及實體分割抽樣檢驗數
量應依二者所報驗之數量按比例抽驗。
(4)各機房中繼站所報驗收容之有線傳輸電路埠數佔所報驗電路總
埠數之比例,決定各該機房中繼站之抽樣檢驗電路埠數(如屬
同一電路對應之兩端電路埠,同時被抽出時,則其中一端電路
埠重抽之)。
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
各機房中繼站報驗之電路埠數
─────────────── ×抽樣檢驗總數量
所有機房中繼站報驗之電路埠總數
(5)上述計算結果,不足平均分配之餘數埠,由本會審驗人員決定
分配於其中之機房,惟各機房中繼站抽樣檢驗電路埠數之總和
須等於抽樣檢驗總數量。
3.2.2.2 抽樣檢驗點之選取
各機房中繼站之抽樣檢驗電路埠數,依申請人所檢送附表七中繼
電路傳輸設備一覽表之使用容量/ 芯數/ 光波長及附表八中繼電
路頻道分配表所述之數位階層速率頻道收容編號數量中隨機選取
。
註:中繼站係指具有可供接取電路埠之機房。
3.2.3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所出租之電路,以有線傳輸中繼電路實體分
割或光波長出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