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0:48

法規名稱:
五、除本會另有規定外,申請人符合第三點各款資格,且申請改善設施為
    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者,應自本作業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九月
    三十日止,向本會提出申請。必要時,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另行公告受
    理補助申請。
六、申請人應將申請書送達本會(10052 臺北市仁愛路一段五十號),申
    請書外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補助 5G 釋照整備改善措施建置」,申
    請書送達本會後不予退還,送達方式如下:
(一)郵寄申請書者,應以掛號附郵資方式於截止日前寄送本會,並以郵
      政機構郵戳為憑。
(二)親送申請書者,應於公告受理期間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
      本會,並以本會收發章戳為憑。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