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8 21:41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會工級人員管理單位為秘書室;臨時人員管理單位分別為電臺與內容事
務處、秘書室及人事室。
第 13 條
本會勞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且經辦妥移交手續後始
得生效:
一、普通傷病假逾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二、應徵入伍服役者。
三、因其他特殊情形經核准者。
四、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
    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本會負
    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勞工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五、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拒絕:
(一)組織裁撤、整併或業務緊縮時。
(二)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本會因前項第四、五款原因未能使勞工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
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另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勞工留職停薪
期滿申請復職,本會應即予以復職;如無適當位置准其復職,應依法定標
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2 條
工級人員請假,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臨時人員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婚假:臨時人員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除因特殊事由由本
    會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二、事假:臨時人員因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
    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三、普通傷病假:臨時人員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
    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
    胎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請假連續二日(含)以上者須附繳醫療證明。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
    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本會補足。
四、生理假:女性臨時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
    算。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工資,折半發給。
五、喪假:臨時人員喪假得自事實發生日起百日之內分次請畢,每次至少
    請半日,且須檢附喪葬證明文件,工資照給: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
      喪假六日。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六、公傷病假:臨時人員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
    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七、產假:
(一)女性臨時人員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二)前目規定之女性臨時人員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
      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三)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四)女性臨時人員請產假均應提出證明文件。
八、陪產假:臨時人員於其配偶分娩時,應給予陪產假五日,工資照給。
九、家庭照顧假:臨時人員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
    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十、公(差)假:臨時人員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差)假者,工資照給。
    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出差旅費比照相當等級人員報支。
十一、產檢假:女性臨時人員於妊娠期間,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工資照給
      。
第 34 條
本會差勤管理採電腦全面線上管理,勞工差勤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規定工作時間到、退勤,並親自刷卡,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其
    規定。
二、勞工請假、公出及出差時,須本人或委託他人事先上線申請,並徵得
    代理人同意,經相關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完成申請流程。須附證明文
    件者,另送差勤管理單位登錄。
三、勞工請假、公出及出差時,請依核假流程預留二至三天,供相關主管
    人員核假。
四、勞工於工作時間開始後到班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
    到或早退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該缺勤時
    間視為曠職。曠職累計滿一日者,扣一日工資。
五、未辦請假手續而無故未到班或無故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該缺勤時間均以曠職論。
六、勞工經查勤不在工作場所者,須於查勤後二十分鐘內至查勤單位說明
    ,否則該缺勤時間均以曠職登記。
七、勞工差勤資料應隨時注意其正確性並保存三年。
八、勞工赴大陸地區應於七日前填具本會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提出申
    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請假事宜。提出申請時須確實詳讀赴大陸地區
    應注意事項,並具名簽字同意遵守相關規定,不做違法情事。
本會工級人員差勤相關事宜由秘書室負責管理;臨時人員差勤相關事宜由
人事室負責管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