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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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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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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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或業
餘運動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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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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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職業或業餘運動及競賽之行業,如
職業或業餘運動聯盟、團隊、個人運動
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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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運動休閒
教育服務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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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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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事對群體或個人提供運動及休閒
教育(指導)服務之行業,如各種
球類運動、啦啦隊、體操、馬術、
游泳、武術、圍棋、紙牌遊戲(橋
牌等)、瑜珈等教育服務。
二、從事其他運動服務之行業,如不須
以自有運動場所而籌辦之運動活動
、運動裁判、登山嚮導及其他運動
輔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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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動傳播
媒體或資
訊出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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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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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將自製(如地方新聞、現場報導)
、自外購買(如影片、紀錄片)或取得
並授權他人播送之完整電視或廣播頻道
運動節目、透過公共電波或衛星傳播影
像及聲音,供公眾直接收視之行業(包
括衛星廣播電視運動節目供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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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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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運動相關新聞紙發行、雜誌(期刊
)及圖書出版,以印刷、電子、有聲書
或網路等形式發行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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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運動表演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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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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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或個人,藉由展現本身運動型式技
巧及技術,或以搭配表演方式供現場(
電子媒體)觀眾欣賞娛樂相關表演行業
,如運動舞蹈、水(冰)上芭蕾、武術
、拳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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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運動旅遊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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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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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提供消費者參與運動、觀賞運動賽
會、參訪運動設施或景點及其他以運動
為主要旅遊觀光服務而領有執照之旅行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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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子競技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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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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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數位遊戲運動競技從事選手培養、教
練培育、競技教學、軟體出版、賽事之
舉辦、宣傳及轉播等行業(不包括博弈
之數位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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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運動博弈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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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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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所定之運動彩券
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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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運動經紀
、管理顧
問或行政
管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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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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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事代理運動員簽訂合約、規劃事
業發展等經紀服務之行業。
二、從事提供企業或其他組織有關運動
管理問題諮詢及輔導之行業,如運
動財務決策、運動行銷策略、運動
人力資源規劃、運動生產管理等顧
問或行政管理;提供運動公共關係
服務、運動認證服務、職缺媒合服
務之行業。
三、從事體育學術研究、全民運動推廣
、競技實力提升、國際體育交流、
運動設施興建與經營管理或其他有
關體育業務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
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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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運動場館
或設施營
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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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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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室內(外)運動場館經營管理之行
業,如球類運動場館、室內(外)游泳
池、拳擊館、田徑場、健身中心及賽車
場等經營管理之行業(以自有運動場所
從事籌辦職業或業餘運動競賽亦歸入本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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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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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室內運動場館建物興建、改建或修
繕等行業;各種室外運動(球)場土木
工程興建、改建或修繕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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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運動用品
或器材製
造、批發
及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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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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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事各種材質體育用品及配備製造
、批發及零售之行業(含運動服飾
及運動鞋,不包括符合藥事法規定
之醫療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
。
二、從事電子競技遊戲專用電腦及其週
邊設備、通訊傳播設備、視聽電子
產品、資料儲存媒體設備等製造、
批發及零售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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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運動用
品或器
材租賃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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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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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以收取租金
作為報酬之行業(不含符合藥事法規定
之醫療器材租賃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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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運動保
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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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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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運動防護、運動保健、防護保健用
品及器材產銷指導管理等,提供一般消
費者及從事體能運動者專門知識管理或
技術能力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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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
中央主
管機關
認定之
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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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對運動產業內容及範圍有疑義者,得申請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為產業認定之。
二、產業內容及範圍之產業類別,有涉及二個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者,或該產業類別未列之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者,由運動產業
發展條例主管機關會同各該相關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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