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如下:
一、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發表自由及
意見不受干預權利,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八條亦規定
,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且各級政府應檢討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以促進各項人權實現。基於保障言論自由,本會不再受理無線廣播
電視節目輸出(入)、轉播申請。至於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輸入,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仍應向文化
部申請。
二、無線廣播電視節目輸出(入)、轉播,爾後無須向本會提出申請,但
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前仍須依其內控機制、自律編審;如有違法,仍依
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事後追懲處理。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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