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受理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有關事項。
依 據:壹 行政院八十七年月六月十日台八十七交二九○二一號令。
貳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壹 開放業務種類: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貳 營業項目: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營業項目為衛星電路出租業務及衛星小
型地球電台網路出租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營業項目為衛星行動電
話業務、衛星行動數據業務及衛星行動呼叫業務。
參 營業區域:國內、國際。
肆 開放家數:在電波不干擾原則下,不限家數。
伍 申請期限: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日。
陸 受理申請機關:交通部電信總局 (台北市濟南路二段十六號) 。
柒 同一申請人,得分別同時申請經營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行動通信
業務。但應按各申請項目種類分別提出申請,其經審查核可取得兩種
業務時,應合併計算實收最低資本額。
捌 申請人應按各申請項目種類分別繳交審查費,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新台
幣十一萬元、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新台幣十五萬元。
玖 自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申請截止日之上班時間,請至受理申請機
關購買申請書表,申請書表每份新台幣捌佰元。如以通信方式購買者
,請在信封上註明「請購申請衛星通信業務申請書表」,並請附回件
郵資新台幣貳佰元及申請書表費。
拾 申請經營本項業務者,對本公告及相關規定,若有不明瞭之處,得於
公告次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交通部電信總局查詢,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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