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計算方式
主 旨:公告修正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計算方式。 依 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第參點之四說明5為:「計程車專用無線電 臺每電臺每年應繳頻率使用費新臺幣四千元整」。
1.本筆資料,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 96 年 4 月 26 日通傳資字 第 09605052680 號令,「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說明書」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