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補充公告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
提供 106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依 據:電信法第 20 條第 1 項、同條第 4 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
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及本會 105 年 4 月 27 日第 694 次委員會
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本會業以 105 年 2 月 3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541002550 號公告
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
106 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在案。
二、嗣因配合教育部所轄偏鄉公立圖書館升速需求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
原鄉部落無線寬頻網路所需,爰補充公告指定普及服務提供者於特定
村里提供 106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三、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屏東縣等 6 個縣市計 13 個寬頻需求
預定建設點(如附表 1、2) 提供 106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
取普及服務。
四、指定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於嘉義縣計 1 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
如附表 3)提供 106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五、經指定提供 106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 6 條至第 9 條及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併本會前揭 105 年
2 月 3 日公告指定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將普及服務淨成本納入
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於本(105) 年
6 月 1 日前,提出 106 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向本會申請
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經本會核定後,再予以公告該年度不經濟地區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及擬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六、為使偏鄉民眾得以申裝穩定、快速、高品質之市內數據電路及寬頻上
網服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指定寬
頻需求預定建設點納入所報 106 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
服務實施計畫,並載明寬頻網路建設詳細說明(含預定實施方式、內
容、預估成本、住戶寬頻需求及應用等資料),由本會審議其經濟有
效性及技術可行性;附表 1 所列 3 個寬頻需求下載速率應達 12
Mbps 以上,附表 2 所列 10 個寬頻需求及附表 3 所列 1 個寬
頻需求,係配合原住民族委員會建構原鄉部落無線寬頻網路所需,下
載速率應達 100Mbps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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