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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 通傳綜規字第 10640028320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要  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中華民國 106  年開放申請之行動寬頻業務競
價作業數量競價結束後應公告事項」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 106  年開放申請之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數量競價結束
          後應公告事項」。
依    據:電信法第 14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之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3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中華民國 106  年開放申請之行動寬頻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競價
              作業各數量競價得標者名單、得標頻寬、得標價及其合計(如附表 1
              )、各頻段位置競價得選擇報價之排列組合選項(如附表 2)。
          二、本業務之位置競價訂於本(106)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起於臺北市濟南路二段 16 號 7  樓舉行。各頻段未能依本
              業務管理規則第 33 條之 3  規定決定得標頻率位置時,本會依同規
              則第 33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訂於同(15)日下午 2  時 30 分
              於同地點辦理一回合報價。
          三、本業務位置競價日期開始前,若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宜進行位置
              競價之情事發生者,本會得宣布更改競價日期,並另行公告之。
          四、數量競價得標者得指派至多 3  人為其授權代理人,參與位置競價,
              並應出具授權委任書。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212 期 51532-515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