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 106 年開放申請之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數量競價結束
後應公告事項」。
依 據:電信法第 14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之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3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中華民國 106 年開放申請之行動寬頻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競價
作業各數量競價得標者名單、得標頻寬、得標價及其合計(如附表 1
)、各頻段位置競價得選擇報價之排列組合選項(如附表 2)。
二、本業務之位置競價訂於本(106)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30 分起於臺北市濟南路二段 16 號 7 樓舉行。各頻段未能依本
業務管理規則第 33 條之 3 規定決定得標頻率位置時,本會依同規
則第 33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訂於同(15)日下午 2 時 30 分
於同地點辦理一回合報價。
三、本業務位置競價日期開始前,若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宜進行位置
競價之情事發生者,本會得宣布更改競價日期,並另行公告之。
四、數量競價得標者得指派至多 3 人為其授權代理人,參與位置競價,
並應出具授權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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