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核釋於 105 年 1 月 6 日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衛廣法)修
正施行前已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如購物頻道)者,於衛廣法
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之 2 年過渡期間內,得於其他供公眾收視聽
之播送平臺上架。
二、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60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在中華電信
MOD 等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上之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以依廣播
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有廣法)或衛廣法取得許可或執
照者為限,上開規定與有廣法第 34 條規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之規範意旨相同。
三、依衛廣法第 2 條第 7 款規定:「七、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
利用衛星以外之方式,以一定頻道名稱之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
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經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境外衛星頻
道供應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無正當理由,不得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
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
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前項所定供公眾收
視聽之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而供公
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依本會 106 年 1 月 16 日通傳平臺字
第 10641001210 號公告,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 條第 3 款之直
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電信法第 14 條第 6 項授權訂定之固定
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60 條之 1 之經營者。依上開公告,供公眾收
視聽播送平臺包括中華電信 MOD 等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
四、次按衛廣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之 2 年申請許可期間,係為使於
衛廣法第 64 條修正施行前已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有足夠
時間申請取得許可或執照,且在尚未取得許可或執照前仍得繼續經營
,以保護其信賴利益,避免因法律修正而導致已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
應事業者立刻違法。
五、基於對既有業者信賴保護及就他類頻道為一致性管理,他類頻道節目
供應事業(如購物頻道)得於 2 年過渡期間內於原未上架之有線電
視系統上架,亦得於 2 年過渡期間內於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
臺(例如:中華電信 MOD)上架。
六、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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