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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 43 條
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 前項費用不得高於本會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 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