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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廣播電視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主管機關應依電視節目內容予以分級,限制觀看之年齡、條件;其分級處
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播送節目。
主管機關得指定時段,播送特定節目。
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於廣告準用之。
衛星廣播電視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29 條
主管機關得指定節目或廣告,於指定之時段或以鎖碼方式播送。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將鎖碼方
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