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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電信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交通部得依不同地區及不同服務項目指定第一
類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普及服務。
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
必要電信服務。為達普及服務目的,應成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由交通部公告指定之電信事業
依規定分攤並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電信普及服務範圍、普及服務地區之核定、提供者之指定及虧損之計算與
分攤方式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14 條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
電路出租業務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業務者,以優惠資費提供
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時,得
不提報實施計畫。
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未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
取業務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或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市
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比照前項辦理:
一、中小學校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連接
    台灣學術網路。
二、中小學校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透
    過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連接網際網路。
三、公立圖書館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連
    接台灣學術網路或政府網際服務網。
四、公立圖書館經由電路出租業者所提供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電路服務,
    透過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連接網際網路。
前二項中小學校指由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指國家圖
書館、省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及鄉鎮市區立圖書館。
第 16 條
主管機關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訂定公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
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前項優惠補助之項目,以市內數據電路之月租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