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電信事業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實施。
前項電信事業提報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
限內補正。
第一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資通安全管理範圍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電信網路之設備及功能元件、電信設備機房及網路管理中心機房等。
二、公眾電信網路維運系統,包含作業維運系統及業務維運系統。其中作
    業維運系統包括核心網路、接取網路等維運系統;業務維運系統包括
    用戶資料、客服與帳務等維運系統。
三、為保護前二款所設置之資通安全防護設施。
第一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各項資通訊系統防護分級處理方式,電信事業
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訊防護等級分級原則辦理。
電信管理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版本
第 15 條
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
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該計畫實施。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及分級處理方式。
二、符合資通安全管理驗證措施。
三、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方式。
四、資通安全事件聯防應變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有助於資通安全之管理措施。
第一項主管機關公告電信事業之考量因素、前項資通安全管理範圍、分級
、驗證基準、程序、聯防應變通報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