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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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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電信工程人員遴用及管理

電信工程業應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電信工程業應自行評核電信工程人員資格,並於遴用電信工程人員之日起
六十日內,填列業者遴用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自評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異
動時亦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信工程業不得遴用其為電信工程人員: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原以考試及格資格取得電信工程人員資格,經依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
    及格資格。
三、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業者遴用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自評表中所列之資格
    條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