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設備應符合附件規定之技術基準及規格。
電臺設置者須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並保存一週 。 公路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會同本會、警察機關查核前項紀錄。必要時,公路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
電臺不得干擾或妨礙既設之合法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