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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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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備及通信規定

電臺設備應符合附件規定之技術基準及規格。
電臺設置者須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並保存一週
。
公路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會同本會、警察機關查核前項紀錄。必要時,公路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
電臺不得干擾或妨礙既設之合法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