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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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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網路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能與其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
    取其他電信事業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
二、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
    路。
三、固定通信網路:指由固定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
    路。
四、衛星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衛星系統與行動地球電臺或其他地球電臺間
    組成之通信網路。
五、行動通信網路事業:指設置行動通信網路經營行動通信業務之電信事
    業。
六、固定通信網路事業:指設置固定通信網路經營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
    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等固定通信網路業務之電信事業。
七、衛星行動通信網路事業:指設置衛星行動通信網路經營衛星行動通信
    業務之電信事業。
八、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係以縣 (市) 之行政區域為原則而劃定之某一區
    域,作為當地市內電話交換系統之服務範圍,在該區域內所裝設之電
    話,其相互間之通信均按市內通信計費者。
九、通信費:指電信事業利用電信設備提供通信服務向用戶收取之費用。
十、成本:指含合理投資報酬之電信服務成本。
十一、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指電信事業為提供網路互連而利用與各細分
      化網路元件直接或間接相關之全部設備及功能所增加之長期前瞻性
      成本。
十二、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十
      條之定義。
十三、網路介接點:電信事業間為網路互連目的所設置之實質連接點。
十四、撥號選接服務:指當用戶撥接長途或國際通信時,選接服務提供者
      之通信網路依用戶所撥法定長途或國際通信之網路識別碼判別,自
      動連接該長途或國際網路供用戶通信。
十五、批發轉售服務: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之定義。
十六、行動轉售服務: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之定義。
十七、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
      第一項之定義。
十八、行動類選接服務提供者: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
      定義。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
間之網路互連。
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並依本法規定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其相互間或與
其他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