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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係指以專供大專校院廣播電視、新聞
、大眾傳播、傳播科技等相關科、系、所之教學與實習需要而設置之無線
電臺(以下簡稱電臺)。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營利之行為。
二、不得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