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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 三 章 分離會計

第 五 節 收入分離原則

可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應透過會計紀錄和帳務系統直接
歸屬至該特定業務。
多種業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應按該
營業事項所引起之各種業務相關成本之比例,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