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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第 三 章 廣播電視事業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事業,指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
視法所規範之事業。
動員實施階段,主管機關得停止申請設立廣播電視事業。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播送
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之節目或廣告應經主管機關審查
核准,其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