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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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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四、本規範採用歐規 Eureka-147 標準,使用 COFDM  數位調變技術。
五、發射機之特性及功能規定:
(一)指配頻率之頻率容差應小於+/- 10PPM 。
(二)頻道之寬度為 1.536  兆赫,頻道間隔 176  仟赫。
(三)發射載波之頻譜須符合頻道外輻射功率波罩(Out-of-bandEmissio
      nMask) 之規定(如附圖)。
(四)發射機之諧波及混附發射(Spurious&Emissions),應在主波功率
      60dB  以下,且不得超過 1  毫瓦(mW)。
(五)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容差不得超出核定電功率 5% 。
(六)發射機應具備輸出電功率及反射電功率等之監視功能。
(七)發射機設備之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八)發射機須具備援功能。
六、天線設置規定:
(一)天線鐵塔之架設應符合內政部營建署有關建築管理法規之規定。
(二)天線之架設應符合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
      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天線鐵塔應依上述規定油漆鮮明色彩
      並裝置警示燈。
(三)天線結構應安全牢固,鐵塔及其拉線應經常保養。
(四)天線鐵塔基座週圍應設置適當之安全圍籬及警語。
(五)無線數位廣播電臺提供音訊廣播服務之頻道容量不得低於可用頻道
      容量之百分之五十。
七、電臺於報驗時,應提供頻道數量、各頻道之傳輸速率及誤碼檢查方式
    等頻道使用計畫及技術資料。本會於審驗發射機時,為辨別各頻道之
    服務類別,得要求電臺業者提供兩套不變更內容及形式之接收機及相
    關鎖碼內容之解碼設備(審驗後歸還)。
八、服務區內室外可用電場強度標準為:54dBuV/m 。
九、同頻相鄰之區域性電臺於服務區交界處,應相互協調控制發射信號強
    度及方向,在非其電臺服務區的電場強度,不得干擾他方電臺之服務
    品質。
十、發射機發射電波產生的非游離輻射,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
    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