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廣播節目中繼電臺發射機之特性:
(一)發射機輸出電功率不得超過核定電功率正負百分之五。
(二)頻率容差依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使用之頻寬由本會依申請設置者之業務性質指配之。
(四)頻率擺距偏差不得超過正負十五千赫。
(五)調變百分率正調變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五,負調變不得超
過百分之百。
(六)輸出雜音位準在五O赫至一五OOO赫頻帶內應至少較百分之
百調變時之聲音頻率位準低六十分貝。
(七)發射機頻率響應預強調特性測量值應介於標準預強調曲線上下
限曲線間,詳如附圖三。下曲線自一OO赫至七五OO赫低於
上限曲線三分貝;自一OO赫至五O赫,自三分貝起以每韻階
一分貝均勻降低(五O赫時為四分貝);自七五OO赫至一五
OOO赫則自三分貝起以每韻階二分貝均勻降低(一五OOO
赫時為五分貝)。
(八)失真百分率在五O赫至一OO赫(含)調變頻率時,百分率不
得超過百分之三‧五;在一OO赫以上至七五OO赫(含)時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五;在七五OO赫以上至一五OOO赫
(含)時不得超過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