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廣播電視節目微波中繼電臺發射機之特性: (一)發射機輸出電功率不得超過核定電功率百分之五。 (二)頻率容差依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使用之頻寬由本會依申請設置者之業務性質指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