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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第 一 章 通則

一、本須知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六條規定訂定
    之。
二、本須知規範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執行之。
三、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開放電路出租業務申請後,檢具下列文件及
    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各七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格式如附表一、國際海
      纜電路出租業務格式如附表二)
(二)事業計畫書及其附件。
(三)主要表格。。(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格式如附表三、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格式如附表四)
(四)事業計畫書摘要(本摘要應可供主管機關引用及公開)。
(五)申請經營特許業務審查費(以下簡稱審查費)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六)評審項目及其細目所對應事業計畫書之章節頁次明細清單。(應依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電路出租業務評審標準表之評審項目及
      其細目,詳列事業計畫書所在章節頁次)申請人繳交審查費,應以
      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匯款時務必填寫匯款人(即申請
      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第一項各種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使用外文證明文件者,應併提出中譯
    文。
    申請人依第一項所檢送之電子檔案,其申請書及本須知附錄之附件應
    以 MICROSOFT WORD 97  版本製作,但主要表格應以 MICROSOFT EX-
    CEL 97  版本製作,其餘電子檔案若非以前述格式製作者,申請人應
    無償提供合法版權之解讀軟體及其安裝、操作之說明各七份,並確保
    能在 WINDOWS 98 環境下讀取。
四、第三點所定之事業計畫書,其各章順序及其應記載內容如附錄一、二
    。事業計畫書各計畫相互間應具關聯性及合理可行。
    有關事業計畫書記載之內容,不得違反電信法及其相關法規。
五、第三點各款申請文件及書表,應以A4 紙張直式橫書(圖表不在此限)
    。
    各項文件依本須知及其附表、附錄或附件規定,以正本提出者,應於
    各文件之首頁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若得以影本提出者,應於該影本
    首頁蓋公司章、代表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事業計畫書內有關之證明文件、股東名簿、董事名簿、監察人名簿、
    經理人名簿等應分別裝釘成冊,並以附件方式提出。
    文件書表除申請書外,應裝釘成冊並裝箱,裝箱之最大尺寸規格分別
    為長四十二公分、寬三十七公分、高三十二公分,且應於箱外長邊左
    上側標示箱內所裝文件之份數編號、箱號及文件清單(格式如附表五
    ),正本應置於第一份箱內並於箱外載明正本字樣。
    申請人所送之各項文件書表及資料,一概不予退還。
六、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一款情形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外
    ,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其申
    請案件不予受理:
(一)未檢具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者。
(二)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三)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者。
(四)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
      。
七、申請案件經依第六點第一款或第四款不予受理者,無息退還其所繳交
    之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