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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貳、立法及法規整理計畫

二、本會各處室(以下簡稱提案單位)應於每年度開始前,提出當年度立
    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由法律事務處彙整後,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於決議後於本會會外全球資訊網中、英文網站(以下簡稱會外網站)
    公告。
三、法律事務處應於每年度終了時,彙整提案單位就當年度立法及法規整
    理結果,提出管制考核報告,提請委員會議討論。其立法及法規整理
    績效,並得作為獎懲依據。
    年度內經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法令,於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亦應納入前項年度立法及法規整理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