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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參、法令制修作業及政策

四、本會草擬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時,應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
    作業應注意事項辦理(附件一)。
    本會法律案於報請行政院審查時,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
    審查應注意事項(附件二),應就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
    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進行完整之評估;另除廢止案外,並
    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就評估結果作成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附件三)。
    前項各項評估作業應檢附相關文件及必要參考資料佐證。
五、提案單位研擬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時,應擬具法令制修政
    策,會簽法律事務處提具法律分析意見後,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法令制修政策之研擬,得經委員會議決議舉行公聽會、座談會,聽取
    外界意見。必要時並得經委員會議決議舉行聽證,如有必要得再舉行
    公聽會、座談會或聽證。
    提案單位應就公聽會、座談會或聽證所蒐集之意見,會商法律事務處
    及相關單位,擬具因應方案或說明,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法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案單位於研擬制修政策時,即應進行法令
    影響評估(附件四):
(一)法律案之制定或修正。
(二)法規命令之訂定或其修正條文已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以上。
(三)經委員會議決議者。
    第一項法令制修政策已臻明確或法令僅係酌修文字時,得逕依第六點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