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案單位研擬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時,應擬具法令制修政
策,會簽法律事務處提具法律分析意見後,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法令制修政策之研擬,得經委員會議決議舉行公聽會、座談會,聽取
外界意見。必要時並得經委員會議決議舉行聽證,如有必要得再舉行
公聽會、座談會或聽證。
提案單位應就公聽會、座談會或聽證所蒐集之意見,會商法律事務處
及相關單位,擬具因應方案或說明,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法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案單位於研擬制修政策時,即應進行法令
影響評估(附件四):
(一)法律案之制定或修正。
(二)法規命令之訂定或其修正條文已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以上。
(三)經委員會議決議者。
第一項法令制修政策已臻明確或法令僅係酌修文字時,得逕依第六點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