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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肆、草案條文擬訂作業

六、提案單位應於委員會議確認法令制修政策、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
    表或前點之法令影響評估,並會商法律事務處研擬草案總說明及逐條
    (點)說明(或條文對照表、對照表)後,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七、進行條文擬訂作業時,應全面檢視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架構,務求條
    文用詞及邏輯之一致性,避免前後矛盾或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