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法令草案經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後,其為法規命令者,提案單位應即依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辦理預告(公告稿、送刊公報書函稿 如附件五、六)。 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應一併檢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 料提要表(附件七)。 實質法規命令,雖未具法定格式,但係由法律授權,且具對外效力者 ,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九、法令之研擬,於必要時,得由提案單位舉辦公開說明會。
十、提案單位應就預告或公開說明會所蒐集之意見,會商法律事務處及相 關單位,擬具因應方案或說明,提請委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