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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捌、英譯及出版

十六、本會法令向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辦理確認或通報作業,依全國
      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辦理(附件十七);如譯為英文者,其英譯
      作業方式依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辦理(附件十八),應於該法律
      或法規命令制(訂)定或修正公(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
      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但有特殊情形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說明
      理由及自行評估完成期限,報請行政院同意展延之,其展延期限最
      長為二個月。
十七、本會之通訊傳播法規,由法律事務處定期編印成彙編,並印刷出版
      。
      業管單位於必要時,可針對單獨法令編印成單行本,供本會同仁公
      務使用,並於每次修正完畢後實施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