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按申請許可、審查、審驗、核發、換發、補發證 照等作業,依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及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 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許可費、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廣播執照者,依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 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