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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 五 章 附則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按申請許可、審查、審驗、核發、換發、補發證
照等作業,依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及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
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許可費、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廣播執照者,依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
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