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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8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訂定發布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 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第三項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