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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第 四 章 附則

電信事業申請調處,應繳納以下費用:
一、申請費用:新臺幣三千元。
二、調處費用:新臺幣三十萬元。
調處會為辦理調處案所需,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請專業機構或專家鑑
定、翻譯國外相關文件、邀請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構出席;其所生費用由
雙方當事人平均分攤。
調處有關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