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修建房屋、道路、溝渠、埋設管線等工程或其他事故損壞依法設置之電 信基礎設施者,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之施工,除緊急事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者外,應於開始施工十 五日前,書面通知設置者攜帶管線圖面資料到場指明電信線路設置位置, 設置者不到場指明或雖到場指明而指明不正確者,施工者不負損壞賠償責 任。
電信基礎設施遭受損壞時,賠償費用之計費方法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