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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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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訂
定之。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器
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級:
一、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供設置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或
    業餘無線電臺所需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主管機關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影響電波秩序程度分級管理,並定期
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