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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學校實習廣播電臺,係指專供大學院校(以下簡稱設置者)廣
播電視、新聞、大眾傳播、傳播科技等相關系所教學與實習需要,而設置
使用之無線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電臺)。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營利之行為。
二、不得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