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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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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備及通信規定

電信網路設備應符合附件規定之技術基準及規格。
電信網路設置者須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並保存
一週。
公路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會同主管機關查核前項紀錄。必要時,公路主管機
關得不定期查核。
電信網路不得干擾或妨礙既設之合法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