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路設備應符合附件規定之技術基準及規格。
電信網路設置者須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並保存 一週。 公路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會同主管機關查核前項紀錄。必要時,公路主管機 關得不定期查核。
電信網路不得干擾或妨礙既設之合法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