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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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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品質
    ,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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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範對象:行動通信業務之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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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範項目
(一)客戶服務
      ‧服務供裝時程
      ‧行動電話基地臺尖峰時間阻塞率
      ‧行動電話通話中斷率
      ‧服務涵蓋率
      ‧無線上網資料下載速率
      上述項目之服務品質指標如附表所列,本會得視需要,增減規範項
      目及品質指標。
      上述項目之服務品質指標如附表所列,本會得視需要,增減規範項
      目及品質指標。
(二)網路性能
      網路性能服務品質規範,將按電信總局已頒「行動通信業務技術審
      驗作業要點」及「行動電話業務系統技術審驗規範」之規定予以審
      查,以規範行動通信網路業者網路性能。
(三)客戶滿意度
      經營者每半年應辦理一次以上之客戶滿意度調查,於每年六月一日
      及十二月一日前將調查報告送本會備查。
      前項調查報告應說明取樣方式、取樣數量、統計模型以及各項結果
      在一定信心水準下的統計誤差。調查內容應至少包括通訊品質滿意
      度、帳單正確性滿意度、費率滿意度、客服及門市人員服務品質滿
      意度、申訴處理滿意度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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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範方式
(一)經營者自評
      經營者接獲本會通知後,應依附表二格式,填列「行動通信業務經
      營者系統基本特性一覽表」,並依附表三「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品質
      自評報告書」自我評核,且於限期內回報本會。
      自我評核方式以隨機取樣調查方式進行者,必須一併公告取樣方式
      、取樣數量、統計模型以及各項結果在一定信心水準下的統計誤差
      。
(二)本會審查
      本會得視實際情況聘請學者、專家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
      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品質學會等消費者保護團體共同參與審查
      。
(三)客戶權益保障
      客戶租用行動通信業務,因業者系統或機線設備發生故障,致無法
      通信,衍生之特別權利義務條款,另由雙方簽訂並經本會核准之定
      型化書面契約中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