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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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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驗目的
    為利於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審驗人員執行審驗職務,確保電臺設備及傳
    輸品質,並保障收聽(視)者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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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備文件
    申請審驗無線數位廣播電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發射機來源證明: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應附進口證明(文件中
      應包含廠牌、型號、序號、出廠日期)
(二)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
(三)涵蓋人口預估表。
(四)干擾評估表。
(五)電波涵蓋圖
(六)天線鐵塔之雜項執照影本。(依法令無須申請雜項執照者,應附建
      築師簽證影本)
    單純汰換機件設備者,得免附前項第(三)至(六)款文件;未涉及
    天線鐵塔變更者,得免附第(六)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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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驗項目及作業程序
(一)架設許可證
      依架設許可證核對發射機廠牌、型號及架設地點等資料。
(二)設備與裝置
      1.天線
     (1)鐵塔位置座標
          儀器:全球衛星定位儀(GPS)。
          量測方法:GPS 置於天線鐵塔基座底部附近。採用 WGS 84 座
          標系統進行量測,接收衛星數量應達四個以上,量測誤差值在
          十公尺以內為原則。
     (2)鐵塔基座海拔高度
          儀器:具高度量測(氣壓校正式)之 GPS。
          量測方法:GPS 置於天線鐵塔基座底部附近。採氣壓式校正量
          測;量測前應先取得中央氣象局當日之氣壓資料,進行校正後
          ,進行絕對高度之量測,或以已知高度地點之氣壓為校正基準
          ,作相對高度之量測。
     (3)天線外觀(拍照)
      2.發射機組
     (1)記錄發射機之廠牌/型號/序號
     (2)記錄激勵器之廠牌/型號/序號
     (3)占用頻寬
          儀器:頻譜分析儀(Spectrum Analyzer) 、可調式衰減器。
          量測方法:
          a.將發射機輸出至發射天線或取樣點的信號(經過濾波器),
            饋至頻譜分析儀。
          b.頻譜分析儀之中心頻率設為核定頻率,觀看頻段(SPAN)設
            為 10 MHz ,解析頻寬(RBW) 設為 1kHz 以下,影像頻寬
            (VBW) 設為 300 Hz 以下,軌跡(TRACE) 模式採維持最
            大值(Maximum Hold)。
          c.以低於最高功率 26 分貝(涵括 99 %之輻射電功率)之發
            射頻譜寬度為其占用頻寬(占用頻寬=結束頻率–26dB–起
            始頻率–26dB)。
     (4)輸出頻譜波罩
          儀器:頻譜分析儀、可調式衰減器。
          量測方法:
          a.將發射機輸出至發射天線或取樣點的信號(經過濾波器),
            饋至頻譜分析儀。
          b.頻譜分析儀之中心頻率設為核定頻率,觀看頻段設為 10MHz
            ,解析頻寬設為 1kHz (含)以下,影像頻寬設為 300Hz(
            含)以下,軌跡採維持最大值,並經二分鐘後開始操作以下
            步驟。
          c.指標標示(MARK‧NORMAL)設為發射中心頻率,偏移標示(
            MARK‧DELTA) 設為 770 kHz,讀取其功率衰減差量。
          d.同步驟 c,但偏移標示分別設為 -770 、-970、970 kHz 。
            限制:應符合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第五條第
            三款之規定。
     (5)諧波量測
          儀器:頻譜分析儀、可調式衰減器、具有天線因子(AF)相關
          轉換資料之天線。
          量測方法:
          a.將發射機輸出或取樣點信號(經過濾波器)或距離發射天線
            2 倍波長以外之地點,以具有天線因子相關轉換資料之天線
            接收信號饋至頻譜分析儀。
          b.頻譜分析儀設定為通道功率(Channel Power) 量測模式,
            中心頻率設為核定頻率,通道頻寬設定為占用頻寬,頻譜分
            析儀軌跡模式設定為最大保持。軌跡模式設定完成後 2  分
            鐘,始得讀取量測數據,此時之數據為主波之功率值。
          c.同 a. 、b.  量測步驟,但中心頻率定為二倍核定頻率,通
            道頻寬設定為二倍占用頻寬。此時之量測數據為二次諧波之
            功率值。
          d.同 a. 、b.  量測步驟,但中心頻率定為三倍核定頻率,通
            道頻寬設定為三倍占用頻寬。此時之量測數據為三次諧波之
            功率值。
          e.使用接收天線接收信號時,以上量測數據應再扣除背景諧波
            通道功率值(關閉欲量測之發射機,並依步驟 b、c、d  所
            量測之數據)。限制:應符合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設備技
            術規範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
     (6)實測(輸出)電功率
          儀器:功率計(Power Meter) 、可調式衰減器。
          量測方法:將發射機輸出至天線或取樣點之信號(經過濾波器
          )饋至功率計,讀取最大數值。
          限制:應低於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之最大
          值。
     (7)頻率容差
          儀器:計頻器、可調式衰減器。
          量測方法:計頻器接於發射機之本地振盪頻率(L.O.)輸出端
          ,量測十分鐘,至少每一分鐘讀取一次數值,取最大變化數值
          ,為其頻率容差。
          限制:應小於+/-10 ppm。
      3.信號輸出之監控設備
     (1)記錄反射電功率監視功能之有無。
     (2)記錄輸出電功率監視功能之有無。
      4.備援功能
     (1)記錄備援發射機或功率發射模組之廠牌、型號、序號及發射機
          辨識資訊。
     (2)記錄備援激勵器之廠牌、型號、序號。
     (3)記錄航空警示裝置之有無。
(三)服務區
      1.接收功能
     (1)發射信號之來源資料率(Source data rate)為六十四 kbit/
          s ,平均通道編碼率(Average channel code rate) 為二分
          之一。
     (2)量測地點以公共場所、道路、一樓之平面為主。天線之調整,
          應轉動其接收方向,使儀器有最大讀值。
     (3)依業者函送之五十四 dBμV/m  電場強度等量線上之各鄉(鎮
          /區/市)涵蓋內定點量測;其接收之位元誤碼率(BER) 小
          於 10-4 。
     (4)當待驗站臺與其他站臺之五十四 dBμV/m  電場強度涵蓋範圍
          重疊時,應於重疊區域內,加測前項後段之量測。
      2.電場強度(通道功率)之量測
        儀器:具有天線因子(AF)相關轉換資料之天線及頻譜分析儀或
        場強計
        量測方法:
        a.天線高度依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調整,並
          將天線信號饋入頻譜分析儀或場強計。
        b.採用頻譜分析儀時,須設定為通道功率(Channel Power) 量
          測模式,中心頻率設為發射中心頻率,通道頻寬設定為占用頻
          寬。採用場強計量測時,場強計之頻寬設定須為 1.5 MHz  以
          上。
        c.轉動天線,使儀器讀值為最大。此時將頻譜分析儀軌跡模式設
          定為最大保持。
        d.頻譜分析儀之軌跡模式設定完成後二分鐘,始得讀取量測數據
          。其中使用頻寬內之最大值為其電場強度之轉換依據。
(四)數據轉換:所得數據依下列公式轉換
      E (in dBμV/m)=X (讀值;in dBμV)+AF(in dB 1/m)
      E (in dBμV/m)=X (讀值;in dBm)+AF(in dB 1/m)+107
      (for 50  Ω天線阻抗)
      AF=20log F (量測頻率;in MHz)-G (in dBi)- 10log Z(
      天線輸入阻抗;in Ω)-12.79
      X dB V=(60+X)dB mV=(120+X)dBμV
      X dBd=(X+2.15)d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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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驗無線數位廣播電臺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電臺審驗所需儀器設備應事先測試、校正完妥。
(二)抵達發射機房後,應先核對發射機之廠牌、型號、序號及設置地點
      是否與架設許可證登載相符。
(三)相關審驗用儀器及發射機在審驗前應先熱機(熱機時間依原廠建議
      )。
(四)為避免雜散電場干擾影響量測精確度,應確認量測儀器外殼之接地
      處理是否妥善,並以最短之引線與電臺之接地匯流排連接。
(五)電臺審驗時電臺工程人員必須在場,電臺之各種機件於審驗時應由
      電臺工程人員自行開啟操作,不可由審驗人員代為處理。
(六)發射機射頻輸出點應連接至假負載,必要時得連接至發射天線。
(七)量測儀器在輸入射頻信號前,應先計算衰減值並選用適合之可調衰
      減器,將射頻信號衰減後輸入。
(八)測試時須將儀器靈敏度(或訊號強度)由低逐漸升高;電壓、電流
      表則由高漸低;振盪器頻率由高漸低;可調衰減器之衰減值由大而
      小。
    量測方法應依前述規定執行,但為避免影響正常節目播送,電臺主管
    得向審驗人員提出在正常節目播送下執行量測之申請,惟審驗人員得
    視審驗項目及實際狀況衡量是否予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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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錄
    附表一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審驗紀表。
    附表二服務/重疊區量測紀錄表
    附表三無線數位廣播電臺 54 dBμV/m 服務區內人口數估算表
    參考文件
    專業術語縮寫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