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者(以下簡稱節目供應者)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 三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申請變更營運計畫之相關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節目供應者應於預定變更日四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 請: (一)申請函。 (二)變更內容對照表及變更理由說明。 (三)歷次經本會許可變更營運計畫之對照表。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三、節目供應者按頻道節目屬性分為下列區塊: (一)區塊一:新聞、財經新聞。 (二)區塊二:兒童。 (三)區塊三:綜合、綜藝、戲劇、電影。 (四)區塊四:教學知識、運動、休閒、音樂。 (五)區塊五:宗教、民俗。 (六)區塊六:財經(股市解盤)。 (七)區塊七:購物。
四、變更許可之原則: (一)頻道節目屬性變更應以同一區塊為原則。 (二)節目規劃內容於預定變更日前一年內累計變動幅度逾百分之四十者 ,原則不予許可(申請者應檢附該次及歷次變更之節目表佐證)。 (三)頻道名稱及識別標識變更應與其頻道節目屬性及節目規劃內容相符 。 (四)頻道識別標識變更原則予以許可,惟圖案應清晰可資辨識,並不得 干擾觀眾收視。 (五)境內、境外頻道不得相互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