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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1 年度補助廣播電視事業辦理媒體識讀教育活動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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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兒少通傳近用觀念及社
    會大眾媒體素養意識,並落實本會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教
    育參與:重視通傳識讀教育、鼓勵參與共負責任」內涵,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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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總金額:
    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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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
    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事
    業(含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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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用途:
    以兒少或其家長為參與對象,辦理一日(含)以下媒體識讀教育相關
    之研習,並得結合大專院校傳播相關系所共同辦理,發揚產學合作精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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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講師鐘點費及交通費,以有授課事實者為限,按下列基準補助:
      1.每節鐘點費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
        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2.外地(三十公里以上)講師交通費,指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公民營客運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用,檢據核實報
        支。
(二)講座助理:大專院校學生隊輔,全天新臺幣一千元,半天新臺幣五
      百元。
(三)場地佈置費:依實際費用標準,單場支出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四)講義資料費:依實際支用標準,最高每人新臺幣一百元。
(五)膳食費:依實際支出費用,最高全天補助每人新臺幣一百三十元,
      半天補助新臺幣八十元。
(六)雜支 (含照相、文具、紙張、印刷、文宣及郵電費 ):活動總經
      費百分之五內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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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
      1.受理收件時間:101 年 5  月 10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但本
        案補助總金額用罄時,本會將公告停止受理。
      2.計畫執行時間:101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 月 30 日止。
(二)申請方式:
      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擬訂活動計畫(計畫申請表詳附件一)
      各項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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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與補助金額相等之收據
    或發票(以本會為抬頭),填寫附件二成果報告表(含活動照片)二
    份、相關單據影本、經費明細表(含活動全部經費實支明細、本會及
    其他機關補【捐】助支用明細)、媒體識讀教材(含電子檔)、衡量
    指標績效達成之證明文件(含簽到簿及滿意度調查影本)等向本會請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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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活動計畫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件。
(三)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本
      會得要求於公布、印製或出版前送本會審查,申請單位不得拒絕。
(四)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會,得無償以非營利為目
      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該著作,並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
      。著作權人應承諾對本會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
      完成之部分者,申請單位應取得第三人授權,使本會取得永久於國
      內外重製、發行、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改作該他人著
      作之書面同意文件。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本會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