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審查委員會應依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表(附件
三)所列審查項目審查,依下列規定作成建議:
(一)審查委員會過半數出席委員認定,有本規則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第
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作成不予換照建議,不再進行後續
審查。
(二)無前款情事者,則由審查委員會依本規則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指
定送審文件進行審查,經過半數出席委員評分未達七十分者,應
作成不予換照建議。
(三)無前二款情事者,審查委員會應作成予以換照建議。
審查委員會所作成之建議應填具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
照審查總結表(附件四),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