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請審驗之程序
3.1 申請人於取得特許執照前,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限內,完成其系統建
設計畫(含原送審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
變更之相關文件),基地臺設置數量總數達二百五十臺以上,並完成
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時,並對系統完成自評測試後
,再向本會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3.2 申請人申請系統技術審驗時,應檢附下列之書面資料各壹式兩份,報
請本會審驗:
3.2.1 附表一「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
其相關資料。
3.2.2 附表二「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審驗紀錄表/自評紀錄表」(以下簡
稱自評紀錄表)
(1)附表二之一「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基地臺/毫微微細胞接取點通
話及交遞功能測試紀錄表」(以下簡稱通話及交遞功能測試紀錄
表)。
(2)附表二之二「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
碼顯示測試紀錄表」(以下簡稱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顯示測試紀錄
表)。
(3)附表二之三「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
試紀錄表」(以下簡稱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
。
(4)附表二之二「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承載服務測試紀錄表」(以下
簡稱承載服務測試紀錄表)。
(5)附表二之三「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增添服務測試紀錄表」(以下
簡稱增添服務測試紀錄表)。
3.2.3 附表三「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設備報驗清單」(以下簡稱系統報驗
清單)。
3.2.4 附表四「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服務項目報驗清單」(以下簡稱服務
項目報驗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