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局端審驗及用戶端功能審驗。其
中一般性審驗和局端審驗採全數審驗,用戶端功能審驗採抽樣檢驗(以
下簡稱抽驗)。
5.1 一般性審驗: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一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
5.2 局端審驗: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二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
5.3 用戶端功能審驗: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三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用戶端功
能之抽驗為用戶迴路之 E.164 用戶號碼門號埠(以下簡稱門號埠)
,抽驗埠總數之計算及抽驗埠之選取方式說明如下:
5.3.1 抽驗埠總數之計算
依本會核配 E.164 用戶號碼總數量,按附錄「固定通信業務網路
電話用戶端功能抽樣標準」決定抽驗埠總數。
5.3.2 抽驗埠之選取
(1)由第 5.3.1 所訂方式計算抽驗埠總數,依網路電話交換設備數
量所報服務行政區數目,建設數量比例分配於各服務行政區,再
於服務行政區所轄用戶接取點或集線端中選取抽驗埠,抽驗時,
申請人應備妥所報服務行政區之用戶接取點或集線端詳細清冊資
料以供本會審驗人員選取抽驗埠;不足平均分配之埠餘數,由本
會審驗人員再分配於各行政區。
(2)於所抽驗之用戶接取點或集線端所收容之門號埠中,隨機選取其
中 2 個門號埠進行抽驗。一個門號埠依 6.2.3.1 網路電話服
務測試任選一項進行測試。另一個門號埠依 6.2.3.2 撥號測試
任選一項進行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