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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網路電話服務審驗技術規範(100.07.27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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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電信法第三十九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及第二十三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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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提供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之通信網路設備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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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詞定義
3.1 網路電話服務:
    指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與接收所提供之語音服務。
3.2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指依國際電信聯合會對電信號碼編定規格書之編號,經營者可利用 
    E.164 用戶號碼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
3.3 用戶接取點(Subscriber Access Point) ,(以下簡稱接取點):
    指設置於用戶建築物端、路邊端或用戶端可供用戶終端設備介接之遠
    端接取設備。
3.4 集線端:
    指將數個接取點之線路集線或訊務量集縮後,再以線路連接端局(
    End Office)之端點。
3.5 局端:
    指端局以上之各局階交換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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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審驗之程序
4.1 申請人於完成其事業計畫書(含原送審及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
    准變更之相關文件)網路電話服務之通信網路設備建設時,於完成自
    評測試後,應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技術審驗
    。
4.2 申請人申請技術審驗時,應檢附附表一「固定通信業務網路電話服務
    技術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其相關資料、附表二「固定
    通信業務網路電話服務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以下簡
    稱自評報告書)及其測試紀錄表各壹式 2  份,報請本會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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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性審驗、局端審驗及用戶端功能審驗。其
  中一般性審驗和局端審驗採全數審驗,用戶端功能審驗採抽樣檢驗(以
  下簡稱抽驗)。
5.1 一般性審驗: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一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
5.2 局端審驗: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二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
5.3 用戶端功能審驗: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第三項審驗之各項別進行審驗;用戶端功
    能之抽驗為用戶迴路之 E.164  用戶號碼門號埠(以下簡稱門號埠)
    ,抽驗埠總數之計算及抽驗埠之選取方式說明如下:
5.3.1 抽驗埠總數之計算
      依本會核配 E.164  用戶號碼總數量,按附錄「固定通信業務網路
      電話用戶端功能抽樣標準」決定抽驗埠總數。
5.3.2 抽驗埠之選取
   (1)由第 5.3.1  所訂方式計算抽驗埠總數,依網路電話交換設備數
        量所報服務行政區數目,建設數量比例分配於各服務行政區,再
        於服務行政區所轄用戶接取點或集線端中選取抽驗埠,抽驗時,
        申請人應備妥所報服務行政區之用戶接取點或集線端詳細清冊資
        料以供本會審驗人員選取抽驗埠;不足平均分配之埠餘數,由本
        會審驗人員再分配於各行政區。
   (2)於所抽驗之用戶接取點或集線端所收容之門號埠中,隨機選取其
        中 2  個門號埠進行抽驗。一個門號埠依 6.2.3.1  網路電話服
        務測試任選一項進行測試。另一個門號埠依 6.2.3.2  撥號測試
        任選一項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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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審驗作業
6.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如下:
6.1.1 網路電話服務主要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含局端機房及局端設備。
6.1.2 網路電話服務建設數量統計表
      應包含局端機房及網路電話設備交換設備建設數量。
6.1.3 網路電話通信網路架構圖:
      以網路各局階間通信網路功能之架構圖,並標示各局端之編號或名
      稱。
6.1.4 通信網路互連架構圖: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 POI  之互連架構圖,須包含互連之局
      端及其鏈路數量、傳輸容量。
6.1.5 通信網路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對所報驗通信網路,須先完成自我測試,並檢附通信網路維
      運測試紀錄,其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6.1.6 通信網路報驗測試計畫:
      其內容須包括各測試項目之測試架構(含電信設備、路由及測試設
      備)、配合測試之時程規劃及人力需求。
6.1.7 工程主管人員及其聯絡電話名冊:
      其內容須包括各局端負責通信網路施工、維護及運作之工程主管人
      員名冊及其聯絡電話、傳真電話、電子信箱(E-mail)。
6.1.8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檢附相關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
      備查。
6.1.9 其他須佐證資料之文件:
      本規範所定須檢附之佐證資料文件。
6.2 審驗方法及標準:
    申請人除須先完成所報驗之網路電話服務自我測試外,於報驗時須再
    依附表二自評報告書所定之審驗項目自評測試之;其自評測試數量,
    不得低於第 5  點之規定。
6.2.1 一般性審驗:
6.2.1.1 資料備齊:
     (1)須備齊附表一申請表中所列之相關資料及附表,其中所檢附相
          關資料所載之建設規模須與事業計畫書一致。
     (2)所報驗之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須提供建設許可文
          件。
6.2.1.2 障礙申告及處理:
     (1)應檢附障礙申告受理單樣式(格式由申請人自訂)及障礙處理
          流程。
     (2)須提供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且對受理之障礙申告應有紀
          錄可供查核。
6.2.1.3 通信紀錄:
        對每一通受測之門號埠均應做通信紀錄,其內容至少包括發話號
        碼、受話號碼、通話日期、通話起訖時間等紀錄。
6.2.1.4 帳務處理:
     (1)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
     (2)應以通信紀錄提供出帳範例並說明之。
6.2.2 局端審驗
      依報驗局端數,每一局端均須分別自評填列,並檢附設備配置平面
      圖及其相片佐證說明。
6.2.2.1 一般性審驗:
     (1)局端設備數量:
          依據設備報驗清單,查核局端設備項目及數量。
     (2)責任分界:
          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並提出佐證資料說明之。
     (3)施工、維運日誌:
       (a)局端機房應備具施工、維運日誌(格式由申請人自訂)。
       (b)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遴用領有高級電
            信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
            運,並於施工、維運日誌等簽署。
     (4)備用電源:
          局端機房應具備援發電設施,以維持電信服務之暢通及適當品
          質,並檢附相片佐證之。
     (5)安全設置:
       (a)申請人應就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
            文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
            辦理。
       (b)申請人應檢具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局端機房
            結構安全無虞,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
       (c)申請人對進出交換機房人員應有門禁安全管理措施,並應檢
            具相關佐證資料說明之。
     (6)電磁相容:
          申請人就附表三所列之局端設備,應檢附符合國際電磁相容規
          範(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以下簡稱 EMC)之文
          件及相關佐證資料。
     (7)局端接地:
          局端機房應具有通信用單一接地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
          地,並檢附佐證資料。
6.2.2.2 交換設備審驗:
     (1)網路電話選徑及處理功能:
          至少應具備選徑(routing) 及通話處理(controlling and 
          terminating of calls)功能,並須提供資料備查。
     (2)網路協定:
          申請人對其網路電話局端設備所使用之網路協定,應檢附原廠
          交換設備符合國際標準之主要規格資料,以條列清單說明。
6.2.2.3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特定功能審驗
     (1)國際交換機傳遞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 NOA=INTL 時,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應提供受話端用戶國際來話之識別碼為“00X
          ”。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
              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
              受測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再連接至有來電顯示功能
              之受話端電話機或來話顯示器。
        (Ⅱ)測試 5  通不同之被叫門號,其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
              (886) 及 NOA=INTL 之國際來話。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受話端電話機可顯示「 00X(或 00
              )+ 國際來話主叫號碼(886+  區域號碼 +  用戶號碼)
              」。
        (Ⅱ)符合(b)(Ⅰ)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始
              判定合格。
     (2)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
       (a)測試方法:
        (Ⅰ)透過實際國際來話、國際/長途網路模擬或話務模擬/產
              生器(Traffic Simulator/Generator) 產生國際來話至
              受測 E.164  網路電話交換機。
        (Ⅱ)受測門號先設定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國
              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
        (Ⅲ)受測門號再取消原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後,測試 1  通
              同(a)(Ⅱ) 國碼之國際來話,應含主叫號碼及 
              NOA=INTL。
       (b)測試標準:
        (Ⅰ)上揭(a)(Ⅱ) 之受測交換機送出掛斷訊息、拒接提示
              音或轉接語音信箱。
        (Ⅱ)上揭(a)(Ⅲ) 之發話端電話可與受話端完成連線或通
              話。
        (Ⅲ)均符合(b)(Ⅰ) 及(b)(Ⅱ) 規定,並提供通聯紀
              錄或佐證資料,始判定合格。
6.2.3 用戶端功能審驗:
6.2.3.1 網路電話服務測試:
     (1)國內用戶端對交換設備介面測試:
       (a)測試方法:
            對抽驗門號埠,以 1024 bytes 之網路封包對網路電話局端
            設備端進行 1000 次 Ping 測試。
       (b)測試標準:
            每次 Ping 回應時間≦100ms ,否則視同 timeout。
            Ping timeout  次數≦10次。
     (2)服務品質測試:
       (a)測試方法:
            抽驗門號埠對另一端 PSTN 之門號埠,進行端對端延遲測試
            及 R  值測試。
       (b)測試標準:
            ‧端對端延遲<400 ms
            ‧R 值(ITU-T G.107)>50
     (3)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一交換設備基本測試紀錄表。
6.2.3.2 撥號測試:
     (1)行動、市內及長途電話撥號測試:
          對抽驗之門號埠,以隨機選取方式決定撥接行動、市內或長途
          電話,撥號測試合格標準須為下列之一:
          ‧第一通撥號連線成功。
          ‧連續兩次撥號連線成功。
     (2)國際電話撥號測試:
          在提供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取一埠分
          別進行國際電話撥號測試,撥號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電話連線
          至國際通信閘(International Gateway) 之自動回應裝置或
          與其他國家之網路完成國際電話連線,並提供通話紀錄或佐證
          資料。
     (3)110/119 緊急服務測試:
          在提供服務涵蓋縣市中,每一縣市在抽驗之門號埠中取一埠分
          別進行 110/119  撥號測試,測試合格標準為能將測試電話完
          成連線至 110/119  警察消防機關。
     (4)自網與他網之 070  電話撥號測試:
          對抽驗之門號埠,以隨機選取方式決定撥接 070  電話,撥號
          測試合格標準須為下列之一:
          ‧第一通撥號連線成功。
          ‧連續兩次撥號連線成功。
     (5)申請人應檢附附表二之二「撥號用戶端功能測試紀錄表」,載
          明測試日期、時間、兩端門號地點、測試項目、符合與否等紀
          錄。
6.3 其他事項:
6.3.1 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
      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關設
      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6.3.2 因審驗所發生之測試費用及所需軟硬體設備,由申請人負責支付及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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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7.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一般性審驗、局端審驗及用戶端功能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
    判定合格。
7.1.1 用戶端功能審驗之合格判定標準
      依附錄之固定通信業務網路電話用戶端功能抽樣標準所定之合格判
      定標準辦理。
7.1.2 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為非可
      歸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待澄清項目再行測試,否則判定為不合
      格。
7.2 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7.2.1 審驗不符合之檢驗點,如能於 2  小時內完成改善,得由本會進行
      重驗,每一檢驗點之重驗,以一次為限。重驗之抽驗點數不得超過
      該項檢驗總數之二分之一。
7.2.2 審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本會仍將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並將
      審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
7.2.3 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應自收到該次審驗
      判定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複驗
      ,並以一次為限;複驗時依第 5  點「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辦理,其中抽驗總數量之四分之一自前次審驗點中抽選,四分之三
      審驗點重新抽選。
7.2.4 經複驗後仍判定不合格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其審驗結果。但申請
      人於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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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定期技術審驗
  本會因實際需要、遇有爭議或發生電波干擾時,得對經營者之相關通信
  網路設備進行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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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免除重覆審驗之規定
  前述審驗目內容,如業經本會技術審驗通過者,得檢附資料免重覆審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