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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ISDN 用戶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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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源依據本規範係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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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範圍
2.1 本規範所稱之 ISDN 用戶電信終端設備包括接入整體服務數位網路(
    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ISDN)之下列各種用戶電信
    終端設備:
2.1.1 ISDN  數位電話機。
2.1.2 ISDN  個人電腦附加卡。
2.1.3 ISDN G4 傳真機。
2.1.4 ISDN  影像電話機。
2.1.5 ISDN  終端配接器、ISDN  終端配接器模組。
2.1.6 ISDN PABX。
2.1.7 其他 ISDN 用戶電信終端設備等。
2.2 本規範審驗用戶電信終端設備之 OSI  第一、二、三層通信協定。有
    關其 OSI  之高層通信協定,則不在本規範範圍內。
2.3 ISDN  交換機與 110/119  集中受理電信終端設備介接通信協定列為
    ISDN  用戶電信終端設備之選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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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測試機構申請測試報告,廠商須檢附測試準備資訊(Client Test 
  Prep-arationInformation,CTPI)各一份如下:
3.1 系統符合性聲明(System Conformance Statement, SCS)。
3.2 協定製作符合性聲明(Protocol Implementation Conformance 
    Statement,PICS)。
3.3 協定製作之額外測試資訊(Protocol Implementation eXtra 
    Information forTesting,PIX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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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4.1 基本速率接取界面:廠商販賣 ISDN 用戶電信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及
    合格標準如附表一,用戶自用之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如附表二。
4.2 原級速率接取界面(區分為 T1 【 1.544Mbit/s】、E1【 2.048Mbit
    /s】介面):
    廠商販賣 ISDN 用戶電信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如附表三、
    四,用戶自用之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如附表五、六。
4.3 若申請人只申請基本速率接取界面或原級速率接取界面之檢驗,則只
    檢驗該接取界面。
4.4 ISDN  交換機與 110/119  集中受理電信終端設備介接通信協定之檢
    驗項目及合格標準如附表七(本檢驗項目適用於基本速率接取界面及
    原級速率接取界面、廠商販賣及用戶自用),通信介面資料格式及測
    試規範詳如附件一。【本檢驗項目為選測項目】。
4.5 基本速率接取界面測試項目表詳如附件二,原級速率接取界面測試項
    目表(區分為 T1 【 1.544Mbit/s】、E1【 2.048Mbit/s】介面)詳
    如附件三、四。
4.6 基本速率接取界面之 ISDN 用戶電信終端設備若具備語音功能(指具
    備 Speech 或 3.1KHz Audio Bearer Capability) ,則需加測 μ-
    law 及 A-law  編解碼(CODEC) 相互切換機能。且須於使用手冊上
    詳述 μ-law 及 A-law  編解碼(CODEC) 相互切換之方法。
4.7 如設備原級速率接取界面(T1  介面【 1.544Mbit/s】)已經主管機
    關審驗通過,且該設備又同時支援 T1 介面( 1.544Mbit/s)、E1  
    介面( 2.048Mbit/s),在硬體(Hardware)部分完全相同,則只須
    補測實體層符合性測試項目。
4.8 檢驗項目之介面標準,須遵循 ITU-T ISDN 基本速率接取界面或原級
    速率接取界面第一、二、三層通信規約之規定。但基本速率接取界面
    或原級速率接取界面第二、三層得檢附符合性宣告書或他國審驗證明
    文件代之。
4.9 電磁相容規定符合 CNS13438 標準。
4.10  電氣安全規定符合 CNS14336-1 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