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友善列印

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或認證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低功率射
頻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經依前項規定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由本會或其委託之
驗證機構核發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證明;其格式由本會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