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本技術規範適用於連接至公共交換電話網路之終端設備及可搭配終
端設備而使用的串接設備或橋接設備。本技術規範規定上述設備,
經由線性界面連接至公共交換電話網路,在運作及不致於發生干擾
之技術條件及規格。
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的通信終端設備將概分 A. B. C…
至 I 種類,各種類終端設備需符合本技術規範的章節,詳細規定
在產品別測試要求明細表共 3 頁,終端設備名稱與代號對照如下
:
A.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電話機功能:
B.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電話答錄機功能。
C.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功
能。
D.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傳真機功能。
E.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數據機功能。
F.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來話顯示功能。
G.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交換機功能。
H.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按鍵電話系統功能。
I.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具備助聽功能。
J.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的終端設備:代號 A 至 I 以外功能產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