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本要點規定之事項,於委員人數未達委員總額過半數時,除依本會 組織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授權之事項外,由主任委員或代理主 任委員召開委員諮議會議。 前項委員諮議會議,由既有委員組成。會議召開之程序,準用本要 點第六點、第八點至第十七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