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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相關圖表:
本會為審查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
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方式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審查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
之任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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